学者:高管被指性侵养女案,需全面回应舆论质疑
高管被指性侵养女案,需全面回应舆论质疑
■ 来论
正义不仅要实现,还应该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养女四年”事件一石激起千层浪。当事人李星星(化名)自称从2016年起被“养父”鲍某明长期控制在烟台某公寓里,遭多次性侵,首次被性侵时刚满14岁;鲍某明则矢口否认,称自己对养女李星星百般疼爱,没想到她恩将仇报。双方各执一词,让人莫衷一是,唯有寄希望于警方拨开迷雾。 (window.slotbydup = 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u5981866", container: "_kaqw1o7bid", async: true });[img]//cpro.baidustatic.com/cpro/ui/c.js" async="async" defer="defer" >
2013年发布的相关意见指出,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迅速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
2019年4月9日,李星星曾向烟台芝罘区警方报警,当地检察院也提前介入。但当月26日,警方却以受害人被强奸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案。如今看来,这次“撤案”十分关键,警方在此过程中侦查到了哪些情况,相关物证是否属实,如何支撑起“没有犯罪事实”的结论——对此,在保护涉事人员隐私的前提下,不妨给出更多解释。
2019年10月,案件在检察院的监督下,被二次立案,然而,立案至今,警方是否“立即立案侦查”不得而知,李星星及其律师却一直联系不上办案民警。无奈,李星星只能选择在现居地南京报案。
有研究发现,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熟人作案多、犯罪手段隐秘、再犯风险高等特点。同时,这类犯罪人员往往还具有明显的恋童癖、儿童性骚扰、儿童性虐待等倾向。
从李星星公开披露的材料,公众很容易给鲍某明贴上强奸犯或者恋童癖标签。这意味着,无论案件结果如何,都牵涉重大。一方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是公司高管的名誉。如果李星星的指控属实,这是应当从严惩治的犯罪行为;如不属实,也应还鲍某明清白。
倘若侦查困难,或案情复杂短期难有结果,警方也宜及时与当事人沟通案件进展。说到底,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也要求执法机关,不只是暗地里侦查或是“按程序办”,更应通过说理方式,向公众,或起码向当事人说明缘由。如此,才能兼顾结果上的公平正义和当事人的“内心信服”。
4月9日深夜,@芝罘警官在线 发布案情通报,并指出“目前侦查工作仍在进行中。我局将严格依法办案,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是个积极信号。我们期待真相的水落石出,希望这次不用等太久。
□莫一尘(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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