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判助力生态环境保护新亮点解析
司法审判助力生态环境保护新亮点解析
◆重点区域流域环资审判机构即将全覆盖◆环境公益诉讼跨区划管辖取得很大进展
◆保护优先生态恢复为主理念须努力践行
◆审理相关案件司法解释正抓紧研究制定
□ 本报记者 张晨
司法不手软,环保才有力。2018年,全国法院严惩污染环境犯罪,审结相关案件2204件。制定服务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意见,审结环境资源案件25.1万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则,探索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环境修复司法举措。湖北、重庆、青海等地法院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数字背后,山更绿了吗?水更清了吗?我国环境质量状况是否有了明显改善?环境资源审判取得哪些进展?有什么新亮点?仍存在哪些不足?近日,《法制日报》就这些问题采访了相关专业人士。
推动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
案件由专门审判机构或者专业审判
团队审理
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地处钱塘江源头。不久前,开化县马金镇霞山村村中广场上,一张长桌分隔两边,左边是开化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巡回法庭的审判长、书记员和人民陪审员,右边坐着两名因非法电捕鱼被诉的被告人。开庭前,两名被告人委托家属,将500公斤鱼苗投入衢江上游的马金溪。
开化县环境资源巡回法庭是环境资源审判专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的一个缩影。自2015年起,开化县成立浙江省首个环境资源巡回法庭,一支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团队,把一个个巡回法庭开进田间地头,公开审理涉及环境资源类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截至2018年年底,全国各级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和巡回法庭1271个,其中环境资源审判庭391个,有23个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将以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为被告的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均调整由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进一步扩大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归口审理的范围。目前,有15个高级人民法院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或“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
西南大学资源环境学院教授谢德体认为,我国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环境资源类案件专业性强、涉及面广、法律政策水平要求高,建议法院着力打造出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环境资源审判人才队伍。
环境司法专门化是大势所趋。一个流域造成污染,一个地方造成污染,可能涉及到上游很多污染源,到底是谁造成的?各自造成损害所占的比例有多少?涉及多大面积?如何确定具体损害数字?这些复杂的案件如果让非专门法官审理,不但要冒很大风险,还要耗费更多时间。
“环境法制度供给的专门化,对于审判人员提出专门的素质要求,这种案件也需要设置专门机制,才能真正解决好问题。”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建议,要坚持环境资源司法专门化发展方向,及时总结实践经验,结合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完善基层司法改革过程中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设置、专业化审判团队建设方案,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建设路径,破解环境资源案件的生态属性与区域分割主客场的难题,优化环境资源立案规则、证据规则、裁判规则,建立相对统一的环境案件裁判标准。
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旭光介绍说,今年,最高法将继续科学推进环境资源专门机构建设,认真梳理全国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情况,指导各地法院因地制宜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派出法庭或合议庭,实现对重点区域、流域全覆盖。
突出重点区域生态环境治理,
建立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
中管辖体制
去年年底,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公开审理沪西水产市场系列纠纷案件,经过4个月审理、协调,各方当事人在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主持下达成和解,化解了近20年的纠纷。
“这一系列纠纷案件具有跨行政区域、持续时间长、法律关系复杂、协调化解难度大等特点。”王旭光介绍说,合议庭先后9次合议,6次分赴河南、上海、浙江等地开展集中送达、就地询问、现场勘查、组织调解,3次在南京驻地进行询问、召开庭前会议,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一揽子彻底解决了系列纠纷。
生态环境问题需要面对广泛社会主体的不同诉求,容易产生矛盾冲突。最突出、最核心的无疑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
在一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污染物往往随着空气、水流流动到其他区域,引发跨行政区划的污染。少数地方为了保护本地经济发展,可能对法院施加压力,特别是涉及到外地原告的案件时,审理案件的“主客场”现象严重,使法院难以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为此,河南、福建、湖南、四川等省高级人民法院探索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生态功能区为单位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经最高法指定,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自2017年10月26日起,受理天津法院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二审案件,实现环境资源案件跨省级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突破。
“环境公益诉讼易受干预的特征,促使我们改变按照行政区划管辖案件模式,探索按照流域、生态功能等跨行政区划管辖。目前来看,这项改革制度取得很大进展。”王旭光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内主要河流流域范围将全省划分为4个生态司法保护板块,由4个中级人民法院、5个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包括环境公益诉讼等相关案件,这是在流域范围内探索案件集中管辖的一个例证。
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
度改革,对于污染破坏环境的任
何企业或个人,处以巨额环境损
害赔偿罚款,让违法者付出沉
重代价
一家饭店的店主在自家厨房操作时,被下水道反味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这场横祸究其缘由,竟是因为河北省石家庄、沧州、廊坊及北京等地的两个污染环境犯罪团伙非法倾倒废酸、废碱3400余吨,散发出的毒气所致。
2018年4月28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张某等19名被告人倾倒危险废物致人死亡案作出终审判决。主要犯罪分子张某、董某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两年至7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4万元至16万元罚金,判处另外15名被告人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今年3月2日,最高法公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绿皮书及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上述19人非法排污致人死亡案位列十大典型案例。
大多数情况下,当案件起诉到法院时,往往是生态环境已经被破坏。如果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如何进行事后救济?
作为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绿皮书的撰稿人之一,吕忠梅认为,恢复性环境司法理念有待提高。当下环境司法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将保护优先、生态恢复为主的理念落实到环境资源司法过程中。
过去,碍于传统法律制度体系的束缚,司法仅关注公民个体的人身、财产损失,而对环境公共利益的救济无能为力。如今,电鱼还鱼、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方式,解决了生态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山东、重庆等高级人民法院在省级层面设立生态环境损害专项资金账户,为落实环境修复责任提供制度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副总工程师郭军十分关心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修复工作,尤其关注环境资源审判制度发展。列席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期间,她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有关条款提出了三点修改意见:草案相关内容应与环境保护法保持一致;生态修复要到位,应由具有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承担修复工作;考虑到土壤污染案件的复杂性,应补充增加对历史责任划分的规定。
在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典型案例发布会上,郭军与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就进一步促进赔偿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制度建设等展开讨论。在梳理30余件相关案件和赔偿资金信息案件基础上,初步形成一份分析报告。
郭军说,2015年以来,她一直关注环境公益诉讼判罚赔偿金使用管理及修复性司法落实问题。2018年11月下旬,她参加第二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后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判罚赔偿金使用管理与监督问题到了必须解决的时候。
“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制度如何落地实行?要通过制定相应管理制度,保障修复项目的实施,配合审计监督,做到资金有效利用,以达到生态保护和修复的目的。”郭军说。
2017年到2018年,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由试点转向全面推行的第一年。截至2018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受理20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和司法确认案件,审结8件。
“为正确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明确具体的操作规范,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全面试行,最高法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计划在今年第二季度颁布施行。”王旭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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